中国“小官巨贪”再添一死刑案例。因受贿超过22亿元人民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原常务副主任杨有林周一一审被判处死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有林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经营、土地出让、资金周转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除受贿外,杨有林还被认定犯有贪污(1,200万元)、行贿(2,500万元)、挪用公款(1,50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2,300万元)、洗钱(100万元)等罪行。

宣判此案的常州中院表示,杨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虽然杨有林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近年来落马的官员、国企高管中,因贪污受贿金额超过10亿元而被判执行死刑的人员屈指可数,且行政级别并不算高。

原中国华融董事长赖小民,2021年1月底被执行死刑,其被控“非法收受、索取财物共计折合17.88亿余元”;原中国华融国际总经理白天辉,2025年12月被执行死刑,其被控受贿11.08亿余元。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党工委书记李建平,2024年12月被执行死刑。他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涉案总金额超过30亿元,包括:受贿5.77亿元;侵吞国有资金14.37亿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挪用公款10.55亿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等。(完)